一、固定资产投资
1.对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增用地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落户三县项目由市县分别补助5%)。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已入库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蚌政〔2017〕70号)
2.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产业园投资主体在园区内新建4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按照标准化厂房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蚌政〔2017〕70号)
3.对符合进驻中小企业产业园的工业企业,自入规之日起,给予2年租金50%的补助。(蚌政秘〔2016〕126号)
4.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款)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按关键设备购置金额的5%进行补助。(蚌政〔2017〕70号)
二、金融扶持政策
5.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通过政府性平台公司给予不低于项目公司20%参股(不控股),待达到预期目标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公司总股份的10%给予公司管理技术团队股权激励。(蚌政〔2017〕70号)
6.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基准利率10%的贴息补助、担保额1%的担保费补助和不超过3万元的专利评估费补助。(蚌政〔2017〕70号)
7.以各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研发费用资金缺口为限,由市担保集团提供担保,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各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用;企业获得国家局一致性评价批准后,根据审计或鉴定结果,每个品种扣除省级奖补资金后,不足5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奖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第二附属医院应优先为本市制药企业提供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为本市企业提供的生物等效性试验,每个品种的试验给予财政补助50万元。(蚌政〔2017〕70号)
8.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5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蚌政〔2017〕70号)
三、科技创新政策
9.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试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补助;认定为重点培育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补助。对“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原则上按国家确定比例配套。(蚌政〔2017〕70号)
10.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省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市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本市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蚌政〔2017〕70号)
11.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奖励6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奖励4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新认定的国家质检中心,奖励2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质检中心,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运行达到省要求的,省财政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蚌政〔2017〕70号)
12.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上限为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上限为400万元)。其中,对年研发投入增长10%以上的单位,市再按省奖励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蚌政〔2017〕70号)
1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按省奖励额1:1配套支持。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蚌埠市科技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蚌政〔2017〕70号)
14.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蚌转化,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给予补助,其中购买省外科技成果的,省再给予10%补助。(蚌政〔2017〕70号)
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蚌政〔2017〕70号)
1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发明专利百强企业和省贯标企业的,市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市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确定为省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市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蚌政〔2017〕70号)
17.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发明专利百强企业和省贯标企业的,市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蚌政〔2017〕70号)
18.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其中对年研发投入增长10%以上的单位,市再按省奖励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蚌政〔2017〕70号)
19.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均含省政策支持),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按省奖励额1:1配套支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蚌政〔2017〕70号)
20.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且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于超过省政策支持上限(500万元)部分由市予以支持。(蚌政〔2017〕70号)
2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已入库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蚌政〔2017〕70号)
2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当年完成技术改造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将市、县(区)财政贡献增量中实得财力的60%给予企业奖励。(蚌政〔2017〕70号)
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和整个工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入库技术改造项目,在入库技改项目设备补助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20%和50%给予奖补。(蚌政〔2017〕70号)
24.年购置1至9台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投资额15%给予补助;对新增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投资额20%给予补助;购买本市制造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在原补助基础上,再给予投资额10%补助。(蚌政〔2017〕70号)
四、人才激励政策
25.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款)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市外项目的招商团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奖励,其中: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市奖励50万元;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省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省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省奖励300万元。(蚌政〔2017〕70号)
26.对新建的专家工作站等,按照取得科研成果和发挥作用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批准的省级以上海外引智工作站、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并根据工作业绩成效,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支持。(蚌发〔2015〕9号)
27.新培养、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600万元补贴。新培养、全职引进一定级别的专家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新培养、全职引进中科院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人才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补贴。(蚌政〔2017〕70号)
28.对新引进培养的在我市稳定就业的重点领域人才,根据不同人才层次给予安家补助。其中,对两院院士,给予80万元安家补助;对国家专家或相应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安家补助;对省专家、人才或相应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对我市紧缺专业的海外知名高校博士,给予20万元安家补助。对新引进并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博士、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4万元安家补助,本科毕业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2万元安家补助。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蚌政〔2017〕70号)
29.对用人单位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后,连续三年按企业支付人才薪酬15%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蚌发〔2015〕9号)
30.对柔性领军人才或由企业支付柔性合作费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实际在蚌工作时间,给予人才每月6000元—12000元生活及交通补贴。同一人才或项目每年给予一次性支持,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年度。(蚌发〔2015〕9号)
31.每年设立5—10个来蚌创新创业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对经评审,列入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来蚌创新创业的,由市产业引导基金给予人才团队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未列入省级团队,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的,根据业绩,择优再给予每个团队5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择优支持团队数量为年度设立团队总数的一半。对入选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市“3221”产业创新团队的,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不含省资助)和8万元资助。(蚌发〔2015〕9号)
32.我市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引进海外知名高校理工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省技能大奖获得者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蚌政〔2017〕70号)
五、企业上市政策
33.通过IPO上市的企业,在前3年辅导期内按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70%给予奖励。(蚌政秘〔2016〕126号)
34.给予企业上市奖励500万元。辅导期内,拟上市企业已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报送辅导材料并获批备案的,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拟转板上市进行辅导备案的,因前期已享受挂牌奖励,辅导期奖励减半执行。申报期内,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已报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审核的,奖励300万元。(蚌政办〔2016〕15号)
35.首发上市融资及再融资的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奖励最高200万元。(蚌政办〔2016〕15号)
六、产业孵化政策
3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500万元。(蚌政〔2017〕70号)
37.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蚌政〔2017〕70号)
38.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30万元运行经费。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蚌政〔2017〕70号)
39.科技人员在我市注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县(区)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不含购买土地款),市、县(区)补助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省、市分别累计给予创业团队300—1000万元参股或借债支持,对达到预期目标的,参股股份或债权投入全部奖励给创业团队成员。(蚌政〔2017〕70号)
40.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开办费支持,并由所在县(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招引的高层次人才,按我市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为我市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并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给予补助;按照年度考核成绩,给予运营管理经费补助。(蚌政〔2017〕70号)
41.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省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市给予1:1配套支持。(蚌政〔2017〕70号)
七、产业扶持政策
42.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市再按照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企业法人代表。(蚌政〔2017〕70号)
43.对我市当年实施工业设计项目并参加国家、省大赛的工业设计产品,按合同到位总额的50%给予委托企业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在国家、省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大赛奖励1:1比例给予等额奖励。(蚌政〔2017〕70号)
44.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蚌政〔2017〕70号)
45.对新晋升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包括快递企业)在蚌设立区域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以借转补的形式按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蚌政〔2017〕71号)
46.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按照实收资本或运营资金1%给予最低50万元、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引进的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按照运营资金1%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存款增速高于全省存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存款增量0.1‰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蚌政〔2017〕71号)
47.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集聚区内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蚌政〔2017〕71号)
48.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补助;已落户外来总部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资实缴部分的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分5年兑现,每年支付20%。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新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助。(蚌政秘〔2019〕5号)
49.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前5年按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后5年按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蚌政秘〔2019〕5号)
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前5年按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5年按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前5年按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的90%给予奖励,后5年按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的70%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前5年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5年按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80%给予奖励。(蚌政秘〔2019〕5号)
50.新引进总部企业,本部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前2年租金全免,后3年每年减免50%租金;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新建费用或购置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蚌政秘〔2019〕5号)